用户名: 密 码: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民生网
 
站长/总编:姜柏年    网站总监:敖萧言    站内搜索:
五味评论   首页 >> 五味评论 >> 正文  
“婚检未检出艾滋不担责”,值得商榷
信息来源:新京报  | 作者:刘昌松 |  人气:3061 | 发布时间:2017/11/9 16:04:11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隐私是有知晓范围的,是否携带艾滋病毒对于即将结婚的恋爱对象,不是隐私,婚姻中的另一半有知情权。

南通一对夫妻结婚登记前共同在婚检机构进行婚检,结果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婚后女方生了孩子,但男方发现妻子原来早就患有艾滋病。他将婚检机构告上法庭并索赔12万元,被法院驳回。

报道一出,舆论哗然,涉事法院的判决受到一片指责——法院以婚检结果与是否结婚及其相关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做出此判决,让很多人难以接受。

从情理上讲,我国早已取消强制婚检,但恋人在婚前自愿进行婚检,说明男女至少一方是非常看重婚检结果的。

如果一方患有艾滋病婚检机构却检测不出来,那自愿婚检的目的岂不是就落空了?

如果法院现在判决,涉事婚检机构在这类情形下不必担责,那向社会传递的信息就是——婚检服务是一项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医学服务项目。

一般来说,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有4个要件,即医院有诊疗行为、就诊对象有损害后果、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有过错。本案中,婚检机构将本应检测出的HIV感染者未检测出来,过错是明显的,但判决并没有去评判其有无过错,而是否定了其中的第三项即因果关系一项。

传统的侵权归责理论多采用“必然因果关系说”。本案中,按传统法律观念,检没检出艾滋病与结不结婚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而且,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也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艾滋病患者跟相爱的人是可以选择结婚的。

但现代民法认为,“必然因果关系说”过于苛刻,不利于保护被害人,已经被摒弃了,而是采“相当因果关系说”——即依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该损害发生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

具体到本案,若检测出女方患有艾滋病,男方是很有可能拒绝结婚的(男方现在的强烈反应即可看出),因而该婚检机构未检测出艾滋病的行为同男方决定结婚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涉事婚检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还有人提出,按法律规定,婚检机构即使查出了女方患有艾滋病,基于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也不应告诉男方;告诉男方是女方的责任而不是婚检机构的责任。

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在法律上,隐私也是有知晓范围的,是否携带艾滋病毒对于即将结婚的恋爱对象应有知情权,婚检机构也有义务告知患病的另一方,这是婚前检查的性质决定的。

就此而言,人家既然选择了婚检,婚检机构就有责任检测出艾滋病,并告知对方。女方隐瞒自己的艾滋病情,也不道德。

所以,涉事婚检机构该不该承担责任显然值得商榷。

上一篇: “机关大门”其实还可以敞得更大些
下一篇: 个人开网店要工商登记不是退步
最新评论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第 共 0 页 0 条信息
发表评论    
请在登录后,对本篇文章进行评论,如没有账号请注册
  今日要闻
韩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意识形态…
韩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召开党风…
【韩城公安冬春行动专栏】芝川派出…
韩城公安西庄派出所:普法宣传“进…
韩城网警依法打击整治3起网络谣言…
韩城“网红”网上公然侮辱他人?拘…
韩城公安:桑树坪派出所开展打击整…
韩城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开展打击整治…
韩城市公安局召开打击整治网络谣言…
韩城市公安局关于面向社会征集网络…
  推荐信息
1. 韩城市优势产业专场推介会暨重点项…
2. 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二三年新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全文)
4. 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暨香…
5. 习近平主持全球发展高层对话会并发…
6. 一次性筷子卫生吗 医生:二氧化硫…
7. 打官司请律师心里得有“谱” 这些…
8. 对不要脸的痞子“座霸”不应留情面
9. 孩子何时入学,真没必要一刀切
10. 电信套餐是优惠还是挖坑,你说呢
11. 新华社质问公摊面积伤民,如此坑的…
12. 拒发高温津贴等同于拖欠工资
13. 人民网三评浮夸自大文风:文章不会…
14. 【国际锐评】美国智库:美国有可能…
15. 人民论坛:让休假成为惯例
16. 老师管教学生被打,师道尊严哪去了
17. “不限流量”套餐不应只是“广告词…
18. “回T退订”成摆设,说好的诚信呢…
19. 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
20.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
投稿邮箱:1014149987@qq.com 投诉热线:18609137869 监督热线:15609137869
法律顾问: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亚盾 版权所有:民生焦点关注网 陕ICP备11013579号